认证学习(一)——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1 09:35:52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
(暂    行)

 
 
  为规范引导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认证体系,分级分类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全面保障和提升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证理念
  认证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学生中心,强调遵循师范生成长成才规律,以师范生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和实施教学;产出导向,强调以师范生的学习效果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评价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强调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认证原则
  1. 建立统一认证体系。发布国家认证标准,做好认证整体规划,实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认证程序要求,开展认证结论审议,构建科学有效的统一认证体系,确保认证过程的规范性及认证结论的一致性。
  2. 注重省部协同推进。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作用,形成整体设计、有效衔接、分工明确、分批实施的协同机制,确保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3. 强化高校主体责任。明确高校在专业质量建设方面的主体责任,引导开展师范类专业自我评估,推动建立专业质量持续改进机制,提升专业质量保障能力。
  4. 运用多种认证方法。采取常态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合、在线监测与进校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等多种认证方法,多维度、多视角监测评价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状况。
四、认证体系
  师范类专业实行三级监测认证:
  第一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要求监测。依托教师教育质量监测平台,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师范类专业办学监测机制,对各地各校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状况实施动态监测,为学校出具年度监测诊断报告,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管依据,为社会提供质量信息服务。
  第二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合格标准认证。以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为引领,推动教师教育内涵式发展,强化教师教学责任和课程目标达成,建立持续改进机制,保证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要求。
第三级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建立健全基于产出的人才培养体系和运行有效的质量持续改进机制,以赶超教师教育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以评促强,追求卓越,打造一流质量标杆,提升教师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五、认证标准
  结合我国教师教育实际,分类制定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专业认证标准,作为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依据。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详见附件,职业教育、特殊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另行发布。
六、认证对象及条件
  1. 第一级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
  2. 第二、三级
  第二、三级认证实行自愿申请。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二级认证;有六届以上毕业生并通过第二级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个别办学历史长、社会认可度高的师范类专业可直接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
七、认证组织实施
  1. 教育部发布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与标准,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认证工作,负责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相关认证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后实施。
  2.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包括组织实施第一级监测、第三级认证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第二级认证,建设教师教育质量监测系统,建立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库,提供业务指导等;教育评估机构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该省份的第二级认证工作。
  3. 教育部成立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规划与咨询,对拟承担师范类专业认证的各地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负责认证结论的审定,受理认证结论异议的申诉,负责对认证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等。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评估中心。
各省份依据实际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织和认证结论审议机制。
八、认证程序
  第一级采取网络平台数据采集方式,对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信息进行常态化监测。第二、三级采取专家进校现场考查方式,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状况进行周期性认证,认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专业自评、材料审核、现场考查、结论审议、结论审定、整改提高等7个阶段。
  1. 第一级
  高校按要求填报师范类专业有关数据信息。评估中心依托教师教育质量监测系统,对专业办学的核心数据进行监测、挖掘和分析,并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数据进行比对,建立各级监测指标常模,形成各类监测报告。
  2. 第二级
  申请与受理。地方所属院校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评估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向评估中心提交认证申请。教育评估机构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自评阶段。
专业自评。高校依据认证标准开展专业自评工作,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材料审核。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现场考查。教育评估机构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特别注重了解毕业生教书育人情况,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向高校反馈考查意见。
  结论审议。教育评估机构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结论审定。教育评估机构将审议结果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适时公布。
  整改提高。高校依据认证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认证有效期。
  3. 第三级
  申请与受理。符合条件的专业所在高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评估中心提交认证申请。评估中心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自评阶段。
专业自评。高校依据认证标准开展专业自评工作,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材料审核。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现场考查。评估中心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在审阅专业自评报告和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听课看课、考查走访、查阅文卷、集体评议等方式,特别注重了解毕业生教书育人情况,对专业达成认证标准情况做出评判,向高校反馈考查意见。
  结论审议。评估中心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结论审定。评估中心将审议结果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同意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适时公布。
  整改提高。高校依据认证报告进行整改,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认证有效期。
九、认证结果使用
  认证结果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用人单位招聘、高考志愿填报等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
  通过第二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毕业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
通过第三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可由高校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设通识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幼儿园分领域教育基础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等,师范毕业生按照学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学规定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视同笔试合格。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视同面试合格。
十、认证工作保障
  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不收取申请认证学校任何费用。教育部为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和第三级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本地区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十一、争议处理
  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并在收到申诉的6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认证纪律与监督
  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认证”,认证工作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和评估中心设立监督平台,接受对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问题反映和举报。
 
附件:

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
 

 

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

 
《学前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第二级)》是国家对学前教育专业教学质量的合格要求,主要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专业教学相关标准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幼儿园教师的本、专科学前教育专业。
一、培养目标
1.1[目标定位] 培养目标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家、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1.2[目标内涵] 培养目标内容明确清晰,反映师范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体现专业特色,并能够为师范生、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所理解和认同。
1.3[目标评价] 定期对培养目标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对培养目标进行必要修订。评价和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二、毕业要求
专业应根据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制定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能够支撑培养目标,并在师范生培养全过程中分解落实。专业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的达成。专业制定的毕业要求应涵盖以下内容:

  • 践行师德
2.1 [师德规范]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己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依法执教意识,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2 [教育情怀] 具有从教意愿,认同教师工作的意义和专业性,具有积极的情感、端正的态度、正确的价值观。具有人文底蕴和科学精神,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工作细心、耐心,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 学会教学
2.3 [保教知识] 具有一定的科学和人文素养,理解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了解相关学科基本知识,掌握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基本方法和策略,注重知识的联系和整合。
2.4 [保教能力] 能够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根据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运用幼儿保育与教育知识,科学规划一日生活、科学创设环境、合理组织活动。具有观察幼儿、与幼儿谈话并能记录与分析的能力;具有幼儿园活动评价能力。

  • 学会育人
2.5 [班级管理] 掌握幼儿园班级的特点,建立班级秩序与规则,合理规划利用时间与空间,创设良好班级环境,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和师幼关系,营造良好班级氛围。为人师表,发挥自身的榜样作用。
2.6 [综合育人] 了解幼儿社会性—情感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注重培育幼儿良好意志品质和行为习惯。理解环境育人价值,了解园所文化和一日生活对幼儿发展的价值,充分利用多种教育契机,对幼儿进行教育。综合利用幼儿园、家庭和社区各种资源全面育人。

  • 学会发展
2.7 [学会反思] 具有终身学习与专业发展意识。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动态,能够适应时代和教育发展需求,进行学习和职业生涯规划。初步掌握反思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创新意识,运用批判性思维方法,学会分析和解决问题。
2.8 [沟通合作] 理解学习共同体的作用,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掌握沟通合作技能,具有小组互助和合作学习体验。
三、课程与教学
3.1 [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符合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专业教学相关标准,能够支撑毕业要求达成。
3.2 [课程结构] 课程结构体现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合理。各类课程学分比例恰当,通识教育课程中的人文社会与科学素养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10%,支撑幼儿园各领域教育的相关课程学分不低于总学分的20%。教师教育课程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规定的学分要求。
3.3 [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体现学前教育的专业性,注重基础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实践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师德教育有机融入课程教学中。选用优秀教材,吸收学科前沿知识,引入幼儿园课程改革和幼儿发展与教育研究最新成果、幼儿园优秀教育教学案例,并能够结合师范生学习状况及时更新、完善课程内容。
3.4 [课程实施]重视课堂教学在培养过程中的基础作用。依据毕业要求制定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内容与方式应支持课程目标的实现。能够恰当运用案例教学、探究教学、现场教学等方式,合理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师范生学习效果。课堂教学、课外指导和课外学习的时间分配合理,技能训练课程实行小班教学,养成师范生自主学习能力和“三字一话”等从教基本功。
3.5 [课程评价] 定期评价课程体系的合理性和课程目标的达成度,并能够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应有利益相关方参与。
四、合作与实践
4.1 [协同育人] 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建立权责明晰、稳定协调、合作共赢的“三位一体”协同培养机制,基本形成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和服务一体化的合作共同体。
4.2 [实践基地] 教育实践基地相对稳定,能够提供合适的教育实践环境和实习指导,满足师范生教育实践需求。每20个实习生不少于1个教育实践基地[4]
4.3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体系完整,专业实践和教育实践有机结合。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研习贯通,涵盖师德体验、保教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等,并与其他教育环节有机衔接。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2]。学校集中组织教育实习,保证师范生实习期间的上课时数。
4.4 [导师队伍] 实行高校教师与优秀幼儿园教师共同指导教育实践的“双导师”制度。有遴选、培训、评价和支持教育实践指导教师的制度与措施。“双导师”数量充足,相对稳定,责权明确,能够有效履职。
4.5 [管理评价] 教育实践管理较为规范,能够对重点环节实施质量监控。实行教育实践评价与改进制度。依据相关标准,对教育实践表现进行有效评价。
五、师资队伍
5.1 [数量结构] 专任教师数量结构能够适应本专业教学和发展的需要,生师比不高于18:1[5]。硕士、博士学位教师占比本科一般不低于60%、专科一般不低于30%[9],高级职称教师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8],且为师范生上课。幼儿园一线兼职教师素质良好、队伍稳定,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比例不低于20%[10]
5.2 [素质能力] 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生为本、以学定教,具有较强的课堂教学、信息技术应用和学习指导等教育教学能力;勤于思考,严谨治学,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职前养成和职后发展一体化指导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师范生发展与职业规划。师范生对本专业专任教师、兼职教师师德和教学具有较高的满意度。
5.3 [实践经历] 专业教师熟悉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至少有一年幼儿园教育服务经历[18],具有指导、分析、解决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有一定的教学研究成果。
5.4 [持续发展] 制定并实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教师培训和实践研修制度。建立专业教研组织,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建立教师分类评价制度,合理制定教师教育实践类课程教师评价标准,评价结果与绩效分配、职称评聘挂钩。探索高校和幼儿园“协同教研”“双向互聘”“岗位互换”等共同发展机制。
六、支持条件
6.1 [经费保障] 专业建设经费满足师范生培养需求,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生均拨款总额与学费收入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3%[11][12][13],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生均教育实践经费支出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14]。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更新经费有标准和预决算。
6.2 [设施保障] 教育教学设施满足师范生培养要求。建有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职业技能实训平台,满足保育实践、实验教学、教学技能训练、艺术技能训练等实践教学需要。信息化教育设施能够适应师范生信息素养培养要求。建有教育教学设施管理、维护、更新和共享机制,方便师范生使用。
6.3 [资源保障] 专业教学资源满足师范生培养需要,数字化教学资源较为丰富,使用率较高。生均教育类纸质图书不少于30册[15]。建有幼儿园教学资源库和优秀幼儿园教育教学案例库,其中《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教学实习用幼儿园课程方案每6名实习生不少于1套。
七、质量保障
7.1 [保障体系] 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人,能够有效支持毕业要求达成。
7.2 [内部监控] 建立教学过程质量常态化监控机制,定期对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实施监控与评价,保障毕业要求达成。
7.3 [外部评价] 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培养目标的达成度进行定期评价。
7.4 [持续改进] 定期对校内外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能够有效使用分析结果,推动师范生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八、学生发展
8.1 [生源质量] 建立有效的制度措施,能够吸引志愿从教、素质良好的生源。
8.2 [学生需求] 了解师范生发展诉求,加强学情分析,设计兼顾共性要求与个性需求的培养方案与教学管理制度,为师范生发展提供空间。
8.3 [成长指导]建立师范生指导与服务体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能够适时为师范生提供生活指导、学习指导、职业生涯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指导等,满足师范生成长需求。
8.4 [学业监测] 建立形成性评价机制,监测师范生的学习进展情况,保证师范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
8.5 [就业质量] 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不低于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平均水平,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75%[16],且主要从事教育工作[17]
8.6 [社会声誉] 毕业生社会声誉较好,用人单位满意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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